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扦 样

第十四条

抽查的样品应当从市场上销售或者仓库内待销的商品种子中扦取,并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扦样: (一)被抽查企业无《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所列农作物种子的; (二)有证据证明拟抽查的种子不是用于销售的; (三)有证据证明生产的种子用于出口,且出口合同对其质量有明确约定的。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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