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监督抽查计划和方案确定

第十一条

承检机构接受监督抽查任务后,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督抽查规定,熟悉监督抽查方案,对扦样及检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预案,并做好准备工作。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抽查中确定的被抽查企业和作物种类以及承检机构、扦样人员等应当严格保密,禁止以任何形式和名义事先向被抽查企业泄露。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