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监督抽查计划和方案确定
第十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抽查方案后,向承检机构开具《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 《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是通知企业接受监督抽查的证明,应当说明被抽查企业、作物种类、扦样人员和单位等,承检机构凭此通知书到企业扦样,并交企业留存。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监督抽查计划和方案确定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抽查方案后,向承检机构开具《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 《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是通知企业接受监督抽查的证明,应当说明被抽查企业、作物种类、扦样人员和单位等,承检机构凭此通知书到企业扦样,并交企业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