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监督抽查计划和方案确定

第十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抽查方案后,向承检机构开具《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 《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是通知企业接受监督抽查的证明,应当说明被抽查企业、作物种类、扦样人员和单位等,承检机构凭此通知书到企业扦样,并交企业留存。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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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