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举报,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