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举报,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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