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处理工作。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健全举报处理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处理工作。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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