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保障举报接收、处理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