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依据相关档案管理规定,对举报处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资料立卷归档,留档备查。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