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经查实且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例,应当向社会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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