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举报信息的统计、分析、应用,定期公布举报统计分析报告。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