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办理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人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 对举报处理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严格保密。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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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