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对于已经立案的举报事项,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前,举报人主动撤回举报的,不影响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调查处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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