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商标代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

商标代理机构的备案信息包括: (一)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二)商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合伙人姓名; (三)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 (四)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信息。 国家知识产权局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相关信息,不得要求商标代理机构重复提供。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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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