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商标代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
商标代理机构的备案信息包括: (一)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二)商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合伙人姓名; (三)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 (四)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信息。 国家知识产权局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相关信息,不得要求商标代理机构重复提供。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商标代理机构备案
商标代理机构的备案信息包括: (一)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二)商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合伙人姓名; (三)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 (四)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信息。 国家知识产权局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相关信息,不得要求商标代理机构重复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