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商标代理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

除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外,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与商标代理业务有关的其他活动,参照本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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