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商标代理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停止受理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决定有期限的,期限届满并且已改正违法行为的,恢复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业务,并予公告。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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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