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五章 商标代理违法行为的处理第三十五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停止受理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决定有期限的,期限届满并且已改正违法行为的,恢复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业务,并予公告。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