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商标代理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的行为: (一)与他人恶意串通或者虚构事实,诱骗委托人委托其办理商标事宜的; (二)以承诺结果、夸大自身代理业务成功率等形式误导委托人的; (三)伪造或者变造荣誉、资质资格,欺骗、误导公众的; (四)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标信息,或者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以前述手段获取的商标信息,以谋取交易机会的; (五)明示或者暗示可以通过非正常方式加速办理商标事宜,或者提高办理商标事宜成功率,误导委托人的; (六)以给予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的; (七)其他以不正当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