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从业行为,提升商标代理服务质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商标代理市场正常秩序。 本规定所称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包括商标代理机构的负责人,以及受商标代理机构指派承办商标代理业务的本机构工作人员。 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遵纪守法,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品行良好,熟悉商标法律法规,具备依法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能力。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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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