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商标代理监管
第二十一条
以下信息应当记入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一)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二)商标代理机构接受监督检查的信息; (三)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加入商标代理行业组织信息,受到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惩戒的信息; (四)商标代理机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信息; (五)其他可以反映商标代理机构信用状况的信息。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商标代理监管
以下信息应当记入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一)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二)商标代理机构接受监督检查的信息; (三)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加入商标代理行业组织信息,受到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惩戒的信息; (四)商标代理机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信息; (五)其他可以反映商标代理机构信用状况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