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商标代理监管

第二十一条

以下信息应当记入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一)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二)商标代理机构接受监督检查的信息; (三)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加入商标代理行业组织信息,受到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惩戒的信息; (四)商标代理机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信息; (五)其他可以反映商标代理机构信用状况的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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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