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四章 商标代理监管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信用档案信息进行归集整理,开展商标代理行业分级分类评价。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信用档案信息的归集整理工作。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商标代理监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信用档案信息进行归集整理,开展商标代理行业分级分类评价。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信用档案信息的归集整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