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商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依法办理以下事宜: (一)商标注册申请; (二)商标变更、续展、转让、注销; (三)商标异议; (四)商标撤销、无效宣告; (五)商标复审、商标纠纷的处理; (六)其他商标事宜。 本规定所称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商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依法办理以下事宜: (一)商标注册申请; (二)商标变更、续展、转让、注销; (三)商标异议; (四)商标撤销、无效宣告; (五)商标复审、商标纠纷的处理; (六)其他商标事宜。 本规定所称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