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商标代理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所承办业务的案卷和有关材料及时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商标代理机构的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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