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章 商标代理行为规范第十八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所承办业务的案卷和有关材料及时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商标代理机构的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