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三章 商标代理行为规范第十七条商标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有关文件,应当加盖本代理机构公章并由相关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签字。 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对其盖章和签字办理的商标代理业务负责。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