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商标代理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商标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有关文件,应当加盖本代理机构公章并由相关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签字。 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对其盖章和签字办理的商标代理业务负责。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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