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商标代理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商标代理机构的指派承办商标代理业务,不得以个人名义自行接受委托。 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