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商标代理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商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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