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三章 商标代理行为规范第十三条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应当与委托人以书面形式签订商标代理委托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事项。商标代理委托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