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三章 商标代理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应当与委托人以书面形式签订商标代理委托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事项。商标代理委托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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