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三章 商标代理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住所或者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商标代理机构通过网络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机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记载的信息,以及其他商标代理业务备案信息等。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商标代理行为规范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住所或者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商标代理机构通过网络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机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记载的信息,以及其他商标代理业务备案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