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省级政府财政、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制定机关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 药监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