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省级政府财政、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制定机关
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 药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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