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以及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省级政府财政、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报财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根据工作需要,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地方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制定机关
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 药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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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