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会同本级政府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以及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规范预算执行。对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应按照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快资金拨付和预算执行。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和下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在办理上下级财政结算时向上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上级政府财政部门在收到报告后30日内办理发文收回结转结余资金;已分配到部门的,由该部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后90日内收回统筹使用。

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补助资金在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 药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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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