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第十条

省级政府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分别设定本行政区域绩效目标,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3月底前报财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商财政部对各省级行政区域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于每年4月底前报财政部。

财政部在下达补助资金预算时同步下达各省级行政区域绩效目标。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在细化下达预算时,同步下达相应绩效目标。

制定机关
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 药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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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