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第十条
省级政府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分别设定本行政区域绩效目标,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3月底前报财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商财政部对各省级行政区域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于每年4月底前报财政部。
财政部在下达补助资金预算时同步下达各省级行政区域绩效目标。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在细化下达预算时,同步下达相应绩效目标。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 药监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