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