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有关情况。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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