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有关情况。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