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医疗安全风险防范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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