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医疗安全风险防范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主动上报临床诊疗过程中的不良事件,促进信息共享和持续改进。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信息采集、记录和报告相关制度,并作为医疗机构持续改进医疗质量的重要基础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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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