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医疗质量保障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完善门急诊管理制度,规范门急诊质量管理,加强门急诊专业人员和技术力量配备,优化门急诊服务流程,保证门急诊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并把门急诊工作质量作为考核科室和医务人员的重要内容。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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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