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医疗质量保障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药学部门建设和药事质量管理,提升临床药学服务能力,推行临床药师制,发挥药师在处方审核、处方点评、药学监护等合理用药管理方面的作用。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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