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医疗质量保障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质, 医疗机构人力资源配备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使用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按照国家关于医疗技术和手术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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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