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成立医疗质量管理专门部门,负责本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以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医疗管理、质量控制、护理、医院感染管理、医学工程、信息、后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临床、药学、医技等科室负责人组成,指定或者成立专门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具体管理工作。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