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公众提出的涉及征地拆迁、财产、就业等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无关的意见或者诉求,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内容。公众可以依法另行向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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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