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审批决定全文,并依法告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