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公众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现场记录,整理座谈会纪要或者专家论证结论,并通过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开座谈会纪要或者专家论证结论。座谈会纪要和专家论证结论应当如实记载各种意见。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