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为贯彻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根据地方发展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开展农业综合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农业标准规范,推荐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例外)。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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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