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条为贯彻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根据地方发展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开展农业综合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农业标准规范,推荐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例外)。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