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农业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与安全、卫生有关的技术要求,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通用技术语言和国家需要控制的检验方法、种子与重要农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农业标准。 其他农业标准是推荐性农业标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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