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农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作为商品的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以下统称农产品)、种子(包括种子、种苗、种畜、种禽、鱼苗等,下同)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和安全、卫生要求; (二)农产品、种子的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方法和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三)农业方面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 (四)农业方面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农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作为商品的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以下统称农产品)、种子(包括种子、种苗、种畜、种禽、鱼苗等,下同)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和安全、卫生要求; (二)农产品、种子的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方法和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三)农业方面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 (四)农业方面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