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局颁发的《农业地方标准和农业推荐性标准代号、编号的规定》、《关于改革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几项规定》即行废止。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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