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局颁发的《农业地方标准和农业推荐性标准代号、编号的规定》、《关于改革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几项规定》即行废止。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