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凡收购、销售的农产品、种子,都必须接受第十二条规定的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