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的检验机构,或授权的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农产品、种子是否符合标准进行监督检验。 处理有关农产品、种子是否符合标准的争议,以前款规定的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为依据。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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