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的检验机构,或授权的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农产品、种子是否符合标准进行监督检验。 处理有关农产品、种子是否符合标准的争议,以前款规定的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为依据。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的检验机构,或授权的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农产品、种子是否符合标准进行监督检验。 处理有关农产品、种子是否符合标准的争议,以前款规定的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