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农业标准的实施,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内负责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农业标准实施的监督,按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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