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二十八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