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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