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条外债总额确定后,境内外资银行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在年度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申请进行一次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